2月8日,國家能源局修訂印發《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並網安評)行為,提升發電機組並網安全運行水平,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工作有哪些作用和意義?
答:並網安評是強化廠網界面管理,提高發電機組並網運行穩定性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對全面診斷和評價並網發電機組安全運行能力,有效管控發電機組涉及並網安全的重大隱患和風險,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國家審改辦已繼續將並網安評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予以保留。
問: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的組織形式是怎樣的?
答:自1999年開始,原國家電力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了發電廠並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為保證該項工作的公正性、客觀性和權威性,應廣大發電企業強烈要求,從2005年開始,原電監會派出機構陸續從網省電力公司接手並網安評工作,到2007年已全部由電力監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並網安評工作,並逐漸形成了“電力監管機構協調監督,電力調度機構積極配合,發電企業主體實施,評價機構現場服務,安全專家技術把關”的工作格局。
問: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工作取得了哪些效果?
答:為了規範並網安評管理,原電監會于2007年制定印發了《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辦法》出臺後,在派出機構的推動下,在電力企業和仲介機構的配合下,並網安評工作進展順利,有序推進。通過並網安評工作,發現並整改了大量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缺陷和隱患,進一步提升了發電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並網發電機組安全運行水平,維護了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問:這次為什麼要對《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答:按照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2013年7月底,《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已取消、下發、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表的通知》將並網安評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予以保留,並對並網安評工作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隨後,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即開始對原電監會印發的《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進一步理順並網安評組織關係,簡化並網安評程序,強化並網安評質量管理,並減輕企業負擔。
問:本次修訂工作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方面?
答:《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有三個方面:
其一,將原《辦法》適用範圍由按照機組類別和容量劃分修改為主要適用於由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發電機組,且增加了發電機組基本定義,發電機組基本定義包括了機組類別。《辦法》修訂前後評價範圍基本沒有變化,但更能直觀地從電力系統的角度體現並網安評工作主要是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主要思想。
其二,取消對已投運機組每五年一次定期開展並網安評的強制要求,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在進入商業運營前應通過並網安評。已運行發電機組涉及並網安全的主要設備或系統經過改造的,應按本辦法進行並網安評”,既體現了並網安評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對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的強制規定,又體現了簡政放權的思想,取消對已運行發電機組並網安評的定期審核。
其三,將電力監管機構按照發電機組調度關係組織並網安評工作,修改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轄區內發電機組並網安評工作”,主要考慮是:日常安全監管工作都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監管,將並網安評與日常工作結合更有利於提高安全監管工作效能。
問:哪些機組需要經過並網安全性評價?
答:按照《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併入電網、並且由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在進入商業運營前應通過並網安評;對於已並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其涉及並網安全的主要設備或系統經過改造的,也應進行並網安評。並網發電機組包括火力發電機組、水力發電機組、核電機組(非核島部分)、太陽能發電站和風力發電場等在內的各類發電設施。
問: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為什麼由仲介機構承擔?
答:總體上來講,與並網安評工作相關的單位主要包括電網企業、發電企業、能源監管機構、電力行業協會、電力科研院所、以及在電力行業內長期從事安全服務相關工作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就具體評價工作來講,並網安評涉及並網發電機組的電氣一次設備及系統、電氣二次設備及系統、調度運行及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內容,評價工作具有專業性強、涉及面寬、工作量大等特點,要求評價單位熟悉電力安全生産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能力,並且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並網安評在查評並網發電機組及相關系統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時,還要核查並網發電機組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一次調頻功能、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等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緊密相關的一些功能是否滿足所在電網有關安全要求,這就要求評價單位在查評時保持相對中立,保證評價公平公正。
為此,按照國家有關市場能決定和能管好的應交由市場來辦的精神,並網安評主要由業務能力和資質滿足要求的電力行業協會、電力科研院所、以及在電力行業內長期從事安全服務相關工作的其他企業或機構(以下統稱仲介機構)來承擔。
問: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能否制定統一收費標準?
答:國家計委等六部委印發的《仲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仲介機構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目前,沒有全國統一的並網安評指導性收費標準,除極個別省份物價部門會同原電監會派出機構制定了指導性收費標準外,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未出臺指導性收費標準,並網安評主要採取行業自律標準,由發電企業與仲介機構協商確定。有關單位曾經研究過並網安評收費標準問題,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情況、各發電企業經營狀況以及各類發電機組並網安評工作量差異較大等原因,難以形成全國統一的並網安評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