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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桃子溝煤礦"5.11"瓦斯爆炸事故責任人被追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27日 11時40分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四川省瀘州市桃子溝煤礦在設計開採範圍外佈置工作面非法生産,未形成合理通風系統,無風微風作業造成瓦斯積聚,2013年5月11日,違章放炮導致瓦斯爆炸,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傷(其中8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2449萬元。事故發生後,四川煤礦安監局和四川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2013年7月8日,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安委辦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煤礦安監局作出了批復。四川省政府及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嚴肅認真追究了相關責任者的法律責任,並進行嚴肅處理。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24名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羅 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2.李貞元,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人之一,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3.徐英成,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安全副礦長,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

    4.胡德友,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原礦長,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5.謝勝良,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調度室主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6.陳天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技術副礦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7.姜大倫,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生産副礦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8.張長勇,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行政礦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9.楊萬平,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掘進副礦長,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10.盧德全,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機電副礦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11.陳遠華,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副礦長兼掘進隊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12.周 明,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投資人、監事,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13.王光明,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採煤隊隊長,3111採煤工作面班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14.何吉彬,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3111採煤工作面事故當班瓦斯檢查員,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15.崔如華,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運輸隊隊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16.茍仁淮,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技術科科長兼掘進隊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17.潘開勇,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駐桃子溝煤礦原上任駐礦煤監員,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18.唐 聞,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原副站長,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19.李家乾,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石橋分站原站長(福集分站原站長),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20.周炎林,瀘縣安監局原副局長,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21.羅江富,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股原股長兼瀘縣礦山管理站原站長,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22.馬孟燎,瀘縣國土局礦産資源股原股長,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23.何 琦,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副站長兼桃子溝煤礦駐礦煤監員,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24.張選華,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站長,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給予21名相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1.李孝倫,瀘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高延松,中共黨員,瀘縣經信局能源股股長。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王定平,瀘縣經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李臻金,瀘縣經信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張慶豐,合江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原瀘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劉孝文,中共黨員,瀘縣福集鎮安辦主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陳敬先,瀘縣福集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安委會副主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鄭光明,瀘縣福集鎮黨委副書記、主持鎮政府全面工作。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唐棟良,瀘縣福集鎮黨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蒲濤,瀘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譚光軍,瀘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黨組書記、縣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縣長職務。

    12.郭慶,瀘縣縣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陳再平,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經濟運行科副科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4.馬騰,瀘州市金融辦副主任,原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黨組成員、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周毅,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黨組書記、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6.包建剛,瀘州市安全監管局礦山安全監察科科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7.張繼林,瀘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8.李思能,瀘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9.曹勇,瀘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0.張顯富,瀘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1.劉強,瀘州市委副書記,瀘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市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瀘縣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對桃子溝煤礦實施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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