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統一制度 更好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權益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就貫徹實施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答記者問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將現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居保)合併實施,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近日,本報記者就貫徹實施《意見》的有關問題採訪了人社部有關負責人。
記者:據我所知,新農保和城居保是分別於2009年和2011年開始試點的。請先介紹一下這兩項制度發展的情況。
負責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在不斷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于2009年和2011年,先後啟動實施新農保和城居保試點,並於2012年在全國所有地區推行。這標誌著我國覆蓋全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全面建立。截至2013年底,全國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總人數達到4.98億人(其中城鎮居民2399萬人),其中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鄉老年居民1.38億人(其中城鎮老年居民近1000萬人);加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參保人員已達8.2億人,其中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2.18億人。短短幾年時間,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覆蓋規模迅速擴大,推動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對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發揮了積極作用,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普遍擁護。
記者:那麼,國務院為什麼決定將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決定有什麼重大意義和實踐基礎?
負責人:幾年來,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從試點到全面推開,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經辦服務逐步優化,基金管理總體規範,發展運行平穩順利。但由於兩項制度是分別建立運行的,因而也存在著城鄉相關政策不盡一致、標準高低錯落、管理資源分散等矛盾。2013年以來,先後有15個省份針對這些矛盾,推進兩項制度合併實施,積累了實踐經驗。國務院總結各地經驗,決定在全國範圍推進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決策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舉措。黨的十八大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把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列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社會保險法規定了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實施的方向。合併實施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目標的重要措施,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的社會保障領域重點改革任務的實際行動,也是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的重要任務。
二是統籌城鄉、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大舉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四化”(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進程加快,必須大力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大力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加快社會保障城鄉統籌步伐,從制度上消除影響勞動力和人口合理流動的障礙,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同時也有利於使群眾增強社會安全感,對民生改善有穩定預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這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2009年以來,國家依據農村和城鎮的不同情況,分別建立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對於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加快制度普及是必要的。當時已經考慮了兩項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為以後統一合併做了預先準備。在兩項制度已經覆蓋全國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使城鄉居民共享同一的政策標準,共用統一的基本公共服務平臺,有利於在更高層面上實現城鄉統籌、制度平等和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從而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記者: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統一了哪些方面?統一之後,是不是每個人都領取同樣的養老金?全國統一與地區差別的關係如有何處理?
負責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現有新農保、城居保兩項制度的有機整合,其統一性突出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統一制度名稱。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後統一稱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符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和社會保險法規定。二是統一政策標準。原來新農保、城居保對每年繳費標準分別設置了5個檔次和10個檔次,這次統一制度歸併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這使城鄉居民繳費有了同等的自主選擇權。三是統一管理服務。科學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務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逐步推進省級管理,按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四是統一信息系統。整合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需要明確的是,兩項制度合併統一後,並不意味著每個人都領取同樣的養老金待遇,而應當理解為統一制度為每個人提供了同等的機會和權利。《意見》強調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也就是説,除了國家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待遇水平高低主要取決於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多少,同樣繳費獲取同等待遇。因此,有經濟能力的居民應當多繳費,以使晚年生活有更好的保障。即使是基礎養老金,也不是每個地區都一樣的。《意見》規定,中央統一確定全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同時授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本地基礎養老金標準。這是由我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性決定的,體現了制度統一性與政策靈活性的結合。
記者:哪些人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比如説,農民工是不是可以參加?
負責人:關於參保範圍,《意見》明確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這一規定包含了三個含義:一是用“排除法”把沒有被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的人員,主要是農民和城鎮非就業居民全部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有利於實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社會保障全民覆蓋”目標。二是維持了新農保、城居保自願參保的原則,但在政策上鼓勵引導符合條件的居民從年輕時起就參保繳費。三是明確了在戶籍地參保,實行屬地管理,以方便提供服務。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行,共同構成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對於農民工這樣的城鄉流動就業群體,應積極引導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這既是使用農民工的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有利於這一群體將來獲得更高水平的保障。
記者:《意見》對城鄉居民繳費標準,除了合併原來新農保和城居保標準外,為什麼增設了1500元和2000元兩個檔次?政府對多繳費有什麼鼓勵政策?為什麼又規定省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的最高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負責人:增設1500元、2000元兩個檔次,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增加到12個檔次,主要是為有更高繳費意願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選擇,這是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結果,同時也使多繳多得的機制更加明顯。《意見》規定,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地方政府應適當增加補貼金額;特別明確規定,對選擇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進一步強化了多繳多補的激勵機制,有利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較高檔次繳費。而同時又明確個人繳費上限,主要是體現這一制度“保基本”的原則,並保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關係。
記者:有些人擔心,參保居民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不是能全國通用、終身不變?《意見》對個人賬戶制度有哪些強調和完善?
負責人:《意見》明確,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就是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經建立,社保管理機構就為其提供終身服務,無論在哪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如果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意見》規定,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即使是參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以全額轉移。除個人繳費外,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提供的繳費資助)也都計入個人賬戶,體現了國家對參保人繳費的支持。
《意見》總結實踐經驗,對個人賬戶制度做了兩方面完善:一是將原來新農保、城居保“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改為“按國家規定計息”,這有利於適應政策和管理方式的變化,更好地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二是明確參保人死亡後個人賬戶餘額可以全額繼承,而不再剔除其中的政府補貼部分。這也增加了參保人員的利益。
記者:《意見》中提出,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建立參保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制度。這是原來新農保、城居保試點政策中沒有的。為什麼要進行這一探索?
負責人:《意見》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這是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總結一些地區新農保、城居保試點經驗做出的政策完善,既有利於減輕參保居民家庭的喪葬費用負擔,也有助於及時核查參保人員領取待遇的信息。社保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核對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這是保證社會保險公平公正的必要措施。
記者:看來,《意見》並不是簡單地將新農保、城居保合在一起,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不少新亮點、新突破。對如何貫徹實施好《意見》,人社部門有什麼打算?
負責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其中包含著許多制度、體制、機制創新。人社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全力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當前重點工作:一是指導各地積極地推進兩項制度的合併實施,特別要處理好城鄉標準銜接的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平穩順利,維護好參保群眾的利益;二是抓緊整合經辦管理資源,制訂施行統一規範的新制度經辦規程,為參保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三是廣泛深入持續開展宣傳,按《意見》要求努力擴大覆蓋面,特別是積極引導中青年參保,儘快實現全覆蓋;四是加快研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套政策,確保完成《意見》確定的目標任務。
借此機會,我對廣大城鄉居民和社會各界表達三點期望:第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國家建立的適合我國國情和現階段發展特點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積極參保是解決城鄉居民養老後顧之憂的重要途徑。希望通過我們的工作,使更多城鄉居民了解養老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有能力的居民多繳費、持續繳費,這樣可以多得到政府補貼,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更好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第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確定社會保障水平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定位於保障基本生活,並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希望各方面對待遇水平的提高保持合理的預期,同時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繼續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社會互助等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第三,國家將進一步完善各種監管措施和信息披露制度,確保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確保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希望廣大城鄉居民和社會各界積極主動參與社會監督,使這一造福億萬群眾的社會保障制度始終“在陽光下運行”。(魏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