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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國務院政策吹風會詳解《政府督查工作條例》

2020-12-31 08:0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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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 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國務院政策吹風會詳解《政府督查工作條例》

新華社記者 鄒多為、劉夏村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出臺這一條例意義何在?有何看點?30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邀請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督查專員范必和司法部立法一局負責人張耀明回答了記者提問。

條例出臺,意義何在?

政府督查屬於行政監督範疇,其主要任務是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促進政府全面依法履職。

范必説,為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和司法部從2015年開始啟動《政府督查工作條例》起草工作,經過多年努力,徵求了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在互聯網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達成了廣泛共識。

張耀明認為,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有利於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解決政策執行中的搞變通、打折扣,以及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不到位的問題;有利於發揮激勵鞭策的指揮棒作用,督促各級行政機關全面依法履職,提高行政效能,加強廉政建設;有利於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為督查定規矩、劃界限,推進政府督查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

政府督查,如何開展?

范必表示,督查是一種行政行為,本身也要符合正當程序。這些程序主要包括:督查立項、制定方案、督查實施、形成督查結論以及督查結論的運用。

督查立項是程序的第一步,那麼如何啟動一個督查,是不是督查機構隨便就可以開展督查?

范必表示,督查的啟動要履行正當程序。條例要求,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指令,確定督查事項。“這表明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准,不得自行開展政府督查。”

范必強調,有了立項以後,督查前要嚴格制定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 、對象、範圍和時限,提前培訓督查人員。

談及督查工作結束後的督查結論,范必表示,督查結論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與督查對象有關的督查結論要進行反饋,同時還明確了救濟途徑,從而形成一個閉環。

施行效果,能否保證?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范必説,為確保政府督查取得實效,條例從機構、人員、經費、督查協助、督查對象配合等方面明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其中既明確了政府督查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預算。對於阻礙督查的行為,條例也提出了法律責任,包括隱瞞實情,弄虛作假,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張耀明指出,為強化監督檢查,抓好跟蹤督辦,條例在總體的思路上主要把握三點。

一是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二是明確政府督查的定位,厘清督查與其他監督檢查的區別,避免以政府名義開展的督查過多過濫;三是總結近年來各級政府督查工作的成熟經驗做法,將其制度化,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法律支撐和制度保障。

范必説,條例還對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避免督查的泛化提出了要求,要求嚴格控制督查的頻次和時限,科學運用督查方式,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範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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