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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答網民關於“重復進行水土保持評估,加重企業負擔”的留言

2022-02-16 15:31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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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湖南衡陽的網民“宋*帥”(手機尾號2123)説: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四十二條,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産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並且,李克強總理在2021年9月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要求,在土地供應前由政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水土保持等一攬子評估,強化責任。企業拿地後即可開工,不搞重復論證。但是水利部卻違反《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出臺《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承諾制管理的通知》(水利部辦水保〔2020〕160號),違規要求已開展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的工業園區內企業,重復開展水土保持評估,且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許可後,建設項目方可開工建設,名為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僅進行形式審查,實為要求企業重復編制提交水土保持方案,變相開展審批。企業在委託有資質的水土保持仲介公司編制水土保持方案過程中,因用地面積的不同需承擔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的費用。目前部分園區對園區範圍用地已開展了整體性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花費上百萬元,若企業還需要開展單獨評估,區域評估將毫無意義。但水利部門以水利部文件為依據,對滿足適用條件的園區內企業下達整改函,要求園區內的企業單獨開展水土保持評估,單獨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直接增加了企業負擔,與“放管服”改革要求相悖,園區和企業均反映強烈。

水利部回復: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2020年11月,水利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優化開發區內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對開發區內項目全面實行水土保持承諾制管理。意見結合工程建設和水土保持工作實際情況,明確推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的範圍、程序和內容等,並在此基礎上,要求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的開發區內項目,進一步採取優化簡化措施,從而更好地服務市場主體,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2021年10月3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對水土保持評估、信用監管等提出創新試點要求。下一步,我部將按照國務院部署,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協同指導試點城市推進相關改革,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水利部水保司)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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