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答“部分火車站拒收含鋰電池産品、發不了中歐班列”問題
近期,有企業主在中國政府網“@國務院 我來説”欄目留言,反映去年底出臺的鐵路運輸安全新規中“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的“一定條件”不夠明確,導致中歐班列公司和義烏等車站對含鋰電池的手電筒、頭燈、太陽能燈等電子産品一概拒收,影響了商家出口,盼進一步細化標準。
國家鐵路局收到中國政府網轉去的網民留言後,認真研究辦理,作出如下答覆: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4號)第五十條第一項明確,運輸時採取保證安全的措施,數量、包裝、裝載等符合相應技術條件,鐵路危險貨物品名錶特殊規定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的,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鐵路局公佈實施的《鐵路危險貨物品名錶》(TB/T 30006-2022)特殊規定78、79,明確了含鋰電池産品等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的具體條件。
如需通過鐵路運輸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的鋰電池産品,建議您委託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鋰電池産品是否符合《鐵路危險貨物品名錶》特殊規定78、79,以及産品安全性和運輸包裝進行檢測鑒定,向鐵路運輸企業提出運輸需求時,將檢測鑒定報告作為證明材料提交,經鐵路運輸企業受理確認符合鐵路運輸相關規定後,即可辦理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