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估價機構資質核準
第七條 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一級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許可。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三級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許可,並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房地産估價機構應當由自然人出資,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
第九條 各資質等級房地産估價機構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産估價或者房地産評估字樣;
2.從事房地産估價活動連續6年以上,且取得二級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3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5.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産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股東或者合夥人中有一半以上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産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於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産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産估價規範》的要求;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禁止的行為。
(二)二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産估價或者房地産評估字樣;
2.取得三級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後從事房地産估價活動連續4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
4.有8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5.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産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股東或者合夥人中有一半以上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産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於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産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産估價規範》的要求;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禁止的行為。
(三)三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産估價或者房地産評估字樣;
2.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3.有3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4.在暫定期內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産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2名以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股東或者合夥人中有一半以上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産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於60%;
8.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9.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産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産估價規範》的要求;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 申請核定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應當如實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二)房地産估價機構原資質證書正本複印件、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四)出資證明複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的任職文件複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六)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證明;
(七)固定經營服務場所的證明;
(八)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複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及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報機構信用檔案信息;
(九)隨機抽查的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申報機構所完成的1份房地産估價報告複印件(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仲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提供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材料。
新設立仲介服務機構的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應當核定為三級資質,設1年的暫定期。
第十二條 申請核定一級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向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二、三級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具體許可程序及辦理期限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資質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産估價機構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申請補辦。
第十五條 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房地産估價機構需要繼續從事房地産估價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3年。
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房地産估價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職業道德的房地産估價機構,經原資質許可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六條 房地産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房地産估價機構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房地産估價機構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房地産估價機構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後的一方房地産估價機構承繼原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但應當符合原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條件。承繼原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的一方由各方協商確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設立的仲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
第十八條 房地産估價機構的工商登記登出後,其資質證書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