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十九條 一級資質房地産估價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房地産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産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並加蓋該房地産估價機構公章。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採用“房地産估價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産估價工作3年以上並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三)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3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
(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五)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註冊于分支機構的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不計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産估價機構的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人數。
第二十一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後10日內,告知分支機構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正本複印件;
(三)分支機構及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産估價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專職註冊房地産估價師註冊證書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住所等事項或房地産估價機構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登記手續後30日內,報原備案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