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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辦法規範奧林匹克標誌使用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8日   來源: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1月8日電(記者張曉松)在非處方藥包裝、標簽、廣告及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應經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並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同時配有文字表述的,文字內容也須一併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這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近作出的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發佈了《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及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管理辦法》。根據這一辦法,申請在非處方藥包裝、標簽、廣告及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的證明。

  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上使用的奧林匹克標誌應當印製于包裝、標簽左上角或者右上角,其位置和大小不得過於顯著;不得採取粘貼、剪切方式在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標簽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也不得將奧林匹克標誌印製在説明書中。

  另外,印製有奧林匹克標誌的藥品應當在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的期限內銷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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