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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辦法規範奧林匹克標誌使用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8日   來源: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新華網

 

關於印發《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及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辦[2005]5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配合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規範在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及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行為,明確監管程序和責任,我局制定了《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及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實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及

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奧林匹克標誌,規範在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及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非處方藥包裝、標簽、廣告及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應經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並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非處方藥包裝、標簽、廣告及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的奧林匹克標誌同時配有文字表述的,該文字內容應當一併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

    第三條 申請在非處方藥包裝、標簽、廣告及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的證明。

    第四條 申請在非處方藥包裝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應當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提出藥品補充申請。

    第五條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多種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按品種為非處方藥選用各自的奧林匹克標誌。需要更換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依法重新提出申請。

    第六條 在醫療器械産品包裝和獲准在非處方藥包裝上使用的奧林匹克標誌,不得印製在説明書中。

    第七條 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上使用的奧林匹克標誌應當印製于包裝、標簽左上角或者右上角,其位置和大小不得過於顯著。

    不得採取粘貼、剪切方式在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標簽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第八條 在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應當依照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的有關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需要在已經取得廣告批准文號的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重新申請審查。

    第九條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的奧林匹克標誌、圖案、徽記和文字內容,可以在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但不得違反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在非處方藥、醫療器械産品包裝和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期限應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的期限一致。

    批准在非處方藥包裝、標簽和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證明文件有效期超過許可使用期限的,應當在相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中明確註明奧林匹克標誌的許可使用期限。

    印製有奧林匹克標誌的藥品應當在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的期限內銷售。

    第十一條 未經批准,擅自在非處方藥包裝、標簽、廣告及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按照相關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將奧林匹克標誌印製于説明書中或者採用粘貼、剪切方式在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産品包裝、標簽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按照藥品包裝、標簽和説明書管理有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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