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18日發佈的京津滬渝川航空服務狀況調查報告顯示,目前,航空服務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缺陷。據此,中消協向民航方面提出了限期改正建議:各家航空公司在半年內公佈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標準和方案;同時,讓消費者可以通過電話、網絡,及時知曉航班延誤信息及延誤原因,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據統計,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京津滬渝川五地消費者組織共受理航空類消費投訴700余件,涉及消費者10000人次以上,其中航班延誤佔66%,票務糾紛佔14%,行李丟失佔12%,其他佔8%。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消協于2005年5月至9月,組織京、津、滬、渝、川五地消費者協會(委員會)採取問卷調查和組織召開相關座談會等形式,聯合對航空服務狀況進行了調查,並結合近年來五省市航空消費投訴情況,對航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及消費者的意見進行了分析。結果顯示,近年來航空服務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航班延誤後的相關賠償與服務工作嚴重滯後,致使消費者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調查發現,消費者對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的航班延誤能夠理解,但不論是何種原因所導致的延誤,航空公司均應及時告知延誤的真實原因,並提供相應的應急服務,不應以“不可抗力”來推卸責任,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求償權。
其二,消費者知情權的極度缺失阻塞了正常的維權途徑,激化了消費矛盾。儘管航空公司對航班延誤後的補償及相關服務都有規定,但消費者並不知情。消費者還對航空公司不向消費者公佈航班延誤補償標準表示不滿。消費者認為,正由於一些航空企業對消費者權益不尊重,激化了航空消費糾紛,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罷乘”、“佔機”等過激行為時有發生。
其三,相關管理法規關於座位再證實手續、行李丟失賠償標準等規定缺乏合理性,致使消費者的合理要求無法主張。消費者反映,“72小時座位再證實手續”有悖《合同法》,明顯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還有消費者認為,隨著物價指數的不斷上漲,每公斤50元的賠償標準明顯偏低,而且與國際航班每公斤20美元的賠償標準不協調。
在消費者座談會上,消費者代表和有關專家表示對民航總局出臺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有關內容不認可,認為如果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所導致的延誤,消費者應該獲得“賠償”,而不是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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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調查中,京津滬渝川五地消費者發現,75%的消費者表示曾親歷過航班延誤,在經常出差的人群中,有94%的消費者深受航班延誤之苦。消費者反映,一旦碰上了航班延誤,往往會遭受時間、金錢、精力三重損失。
《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航空消費作為一種服務提供給消費者,消費者有權利知悉相關的服務信息。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中明確規定,“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聯程或回程機票,如在該聯程或回程地點停留72小時以上,須在該聯程或回程航班飛機離站前兩天中午12時(含)以前,辦理座位再證實手續,否則,原定座位不予保留”。有75%的消費者認為“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按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賠償,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於50元時,按實際價格賠償”的規定不合理。(記者 李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