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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機關表決決定農業稅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9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鄒聲文、田雨、楊維漢)“贊成162票;反對0票;棄權1票。”

    “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佈。

    29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經表決決定,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六次會議于1958年6月3日通過的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這意味著9億中國農民從明年第一天開始,將依法徹底告別延續了2600年的“皇糧國稅”──農業稅。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在廣大農村地區徵收農業稅。從1983年開始,除農業稅外,國務院還根據農業稅條例的規定,決定開徵農林特産農業稅,1994年改為農業特産農業稅;牧區省份則根據授權開徵牧業稅。至此,我國現行農業稅制實際上包括了農業稅、農業特産稅和牧業稅等三種形式。

    農業稅條例的施行,對於貫徹國家的農村政策,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的分配關係,發展農業生産,保證國家掌握必要的糧源,保證基層政權運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2004年,我國政府開始實行減徵或免徵農業稅的惠農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億農民直接受益。29日表決通過的這個決定,把這項惠農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設立或者取消某一稅種,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而國務院只能依照法律授權,減徵或者免徵某一稅種。儘管此前國務院已經決定減徵和免徵農業稅,但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權徹底取消農業稅。

    這位負責人表示,廢止農業稅條例、取消農業稅後,並不意味著農民不再交稅。“如果農民經商、開辦企業,還需要繳納相應的稅種,這有利於城鄉稅制的統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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