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鄒聲文、田雨、楊維漢)中國大地上延續了2600年的“皇糧國稅”——農業稅,有望在2005年的最後幾天被徹底取消。
12月24日下午3時許,關於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草案提請剛剛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成為本次常委會會議最引人關注的一項議程。
這一直接關係9億農民切身利益的草案建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六次會議于1958年6月3日通過的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據有關人士分析,這一草案極有可能在12月29日本次常委會閉幕會上表決通過。
從減免到取消:農業稅依法徹底告別歷史
《左傳》記載:“宣公十五年秋七月,初稅畝。”春秋時期的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成為徵收農業稅的最早記載。從那時至今,中國農民繳納農業稅這一“皇糧國稅”已經延續了2600年。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在廣大農村地區徵收農業稅。從1983年開始,除農業稅外,國務院還根據農業稅條例的規定,決定開徵農林特産農業稅,1994年改為農業特産農業稅;牧區省份則根據授權開徵牧業稅。至此,我國現行農業稅制實際上包括了農業稅、農業特産稅和牧業稅等三種形式。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從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間,全國共從農民手上徵收了7000多億公斤糧食;農民人均負擔農業稅總體上呈下降趨勢:1949年每人負擔28公斤,減到2000年的每人13公斤,實際負擔率即徵收額與實際産量的比例也從13.5%降至2.4%。但從2000年開始推行農村稅費改革後,原來由農民負擔的費也被納入稅裏,農業稅比例有所增加。
轉折始自2004年。這一年,中國政府開始實行減徵或免徵農業稅的惠農政策。據統計,免徵農業稅、取消煙葉外的農業特産稅可減輕農民負擔500億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億農民直接受益。
這項廣受億萬農民擁護的惠農政策有望在2005年的最後幾天裏上升為國家法律。將於12月29日閉會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一旦表決通過這個決定草案,就意味著9億中國農民從明年第一天開始,依法徹底告別“皇糧國稅”。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設立或者取消某一稅種,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而國務院只能依照法律授權,減徵或者免徵某一稅種。“儘管此前國務院已經決定減徵和免徵農業稅,但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權徹底取消農業稅。因此,這次常委會會議開始審議有關草案,決定取消農業稅,意義十分重大。”
條例廢止:加快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步伐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積斌表示,農業稅條例的施行“對於貫徹國家的農村政策,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的分配關係,發展農業生産,保證國家掌握必要的糧源,保證基層政權運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但他同時表示,農業稅條例實施已近50年,我國經濟社會狀況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的同時,農業與工業、農村與城市差距逐步擴大,三農問題依然制約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
“為推進以工補農、以城帶鄉,適時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農業稅是必要的。”劉積斌從3個方面詳細分析了取消農業稅對農民、農業和農村的重大意義:
——在當前農民收入水平總體偏低、農民負擔過重,國家財政收入結構發生根本變化的情況下,全面取消農業稅,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使廣大農民更多地分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果,從改革中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過渡期結束和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我國農業面臨嚴峻挑戰。取消農業稅,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增強農業競爭力,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和農産品的國際競爭力,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
——取消農業稅,有利於加快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步伐,逐步實現基層政府運轉、農村義務教育等供給由農民提供為主向政府投入為主的根本性轉變,有利於推進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有利於統籌城鄉發展,加快解決三農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廢止農業稅條例、取消農業稅後,並不意味著農民不再交稅。“如果農民經商、開辦企業,還是需要繳納相應的稅種。”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有利於城鄉稅制的統一。”
“後農業稅時代”:財政已作相應安排
廢止農業稅條例、全面取消農業稅,必須考慮國家財政承受能力。徹底取消農業稅,國家財政吃得消嗎?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50多年來,我國財政收入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農業稅所佔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農業稅佔當時財政收入的39%,可以説是財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這一比例降至5.5%。從2004年開始,中央決定免徵除煙葉稅外的農業特産稅,同時進行免徵農業稅改革試點工作。2004年,農業稅佔各項稅收的比例進一步降至1%。
到2005年,全國免徵農業稅的省份已達28個,其餘河北、山東、雲南三省也有相當比例的縣(市)免徵農業稅,全國剩下的農業稅及附加只有約15億元,只佔全國財政總收入3萬億元的0.05%。因此,取消農業稅,對全國財政減收的影響微乎其微。
未雨綢繆,我國已經對“後農業稅時代”的財政作出相應安排:按照現行體制和政策,農業稅為地方稅,取消農業稅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沿海發達地區原則上由自己負擔,糧食主産區和中西部地區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補助。
實際上,在農業稅開始免徵點的2004年,為了彌補減免農業稅導致的地方財政減收因素,中央財政安排轉移支付達216.6億元,2005年則在上年基礎上新增加轉移支付140億元。專家表示,我國目前的財政收入狀況已完全能夠全面取消農業稅提供財力保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