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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要求清理上報個稅減免稅不徵稅項目及標準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經濟日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對個人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及標準進行清理,並在2006年1月26日前報送清理情況。

    通知要求,在清理過程中,各地不得擅自擴大適用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範圍或提高標準,也不得將各項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捆綁後以定額方式適用於所有工薪所得納稅人。

    通知還要求,此前各地違反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統一規定越權自定的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以及擅自提高扣除標準的,應一律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予以處理。該通知明確指出,對擅自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地方,將相應減少財政轉移支付數額或者調減所在地區所得稅基數。對地方擅自提高的減除費用標準,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清理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中國居民)項目包括: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託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等。

    清理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外籍人員)包括:境內、外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補貼、管家費(房屋維護費)、房屋、汽車變賣損失補貼、服務期滿回國安家補貼、提前退職工資、個人人身保險、外援專家補貼和零用金、境外社會保險費、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等。(記者 孫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清理上報個人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5]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依法加強稅收徵管的要求,為統一稅制、規範稅基,堵塞徵管漏洞,確保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順利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及標準進行清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財稅機關接此通知後務必高度重視,精心部署,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清理,並如實上報情況。

    二、清理上報範圍為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及標準。清理上報內容按照中、外籍人員分別填寫附表1、附表2。

    三、在清理過程中,各地不得擅自擴大適用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範圍或提高標準,也不得將各項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捆綁後以定額方式適用於所有工薪所得納稅人。

    此前各地違反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統一規定越權自定的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以及擅自提高扣除標準的,應一律按照財稅[2005]183號文件予以處理。

    四、清理情況務必于2006年1月26日前,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形式分別報送財政部稅政司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聯絡人:

    財政部稅政司              馬靜  電 話:010-68552571

                              E-mail:jing.ma@mof.gov.cn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姚元  電 話:010-63417876

                              E-mail:yy@chinatax.gov.cn

    附表:1.清理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及標準情況表

          2.清理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及標準情況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1:

清理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及標準情況表
(中國居民)

金額單位:元     

序號

           

範圍

實際免稅或扣除數額

1

獨生子女補貼

 

 

2

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

託兒補助費

 

 

4

差旅費津貼

 

 

5

誤餐補助

 

 

6

公務用車補貼

 

 

7

通訊補貼

 

 

8

其他

 

 

注:第8項其他應分項填列

附表2:

清理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和不徵稅項目及標準情況表
(外籍人員)

金額單位:元     

序號

           

範圍

實際免稅或扣除數額

1

境內、外出差補貼

 

 

2

探親費

 

 

3

語言培訓費

 

 

4

子女教育費補貼

 

 

5

管家費(房屋維護費)

 

 

6

房屋、汽車變賣損失補貼

 

 

7

服務期滿回國安家補貼

 

 

8

提前退職工資

 

 

9

個人人身保險

 

 

10

外援專家補貼和零用金

 

 

11

境外社會保險費

 

 

12

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

住房補貼

 

 

伙食補貼

 

 

搬遷費

 

 

洗衣費

 

 

13

其他

 

 

注:第13欄其他應分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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