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1月15日電(記者楊傑)安徽省在制定法規時儘量避免影響公民行使財産權。1月14日,安徽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在條例審議過程中,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充分尊重公民的財産權。
據介紹,在送交審議的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建議稿”的法律責任一章中,授予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以及“暫扣”在道路外違規行駛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權力。審議過程中,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其中的有關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一致,建議修改。
經過研究後,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上的行政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應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違法行為區分為“道路外”與“道路上”。
此外,法制委員會認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是公民的重要生産資料,也是公民的重大財産,授予農機管理機構“暫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權力,影響農民的生産經營,影響農民財産權的行使,應當慎重。由於已規定這些農機實行登記管理,而且其活動範圍主要在當地,因此,以不授予行政管理部門對這些農機“暫扣權”為好。
而且,考慮到與道路上違法行為相比,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道路外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法制委員會還建議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也應輕一些。
當天表決通過的條例最終採納了這些意見。同時,條例明確了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行政處罰權。在上道路行駛時,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駕駛人員如果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則將被暫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並處以相應的處罰。
據了解,該條例將從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