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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通知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03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
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教育勞務營業稅的徵收管理,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問題

    (一)“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三)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徵稅。

    二、關於“對託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問題

    (一)“託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託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二)“提供養育服務”是指上述託兒所、幼兒園對其學員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三)對公辦託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徵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四)對民辦託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徵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五)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挂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

    三、關於“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問題

    1.“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是指“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含下屬單位)。

    2.“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並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

    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於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徵營業稅。

    四、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徵收營業稅。

    五、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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