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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06年全國政府採購規模力爭達到3000億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1日   來源:經濟日報

    據來自財政部的消息,2006年要全面推進中央單位政府採購制度改革,規範部門集中採購,力爭2006年全國政府採購規模達到3000億元。

    財政部日前公佈的《2006年政府採購工作要點》中明確,今年繼續擴大政府採購範圍,重點是將中央和省級補助專款、國債資金項目、公共工程,以及中小學教材等關係廣大群眾利益的項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繼續做好政府集中採購工作,嚴格集中採購目錄的執行,大力推行政府採購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要加強分散採購管理,擴大政府採購制度的約束範圍。

    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要求、發揮政府採購的宏觀調控功能和市場導向作用。要在繼續實施政府採購節能産品和無線局域網産品政策的基礎上,研究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的領域和思路,研究制定優先採購環保型産品、國産自主創新産品的政策措施,並在部分行業或産品領域有所實施和突破。

    《要點》提出,要研究政府採購激勵自主創新配套措施的具體操作辦法,為全面啟動和實施創造條件。研究制定政府採購國貨認定標準,為落實購買國貨政策提供依據。

    最新頒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明確要求,要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細則,鼓勵和保護自主創新。建立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産品協調機制。對國內企業開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重要高新技術裝備和産品,政府實施首購政策。對企業採購國産高新技術設備提供政策支持。通過政府採購,支持形成技術標準。

    《要點》提出,要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化政府採購發展規劃,起草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和實施辦法,設計全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系統平臺,並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進行相關項目試點。(記者 孫勇) 

財政部頒布《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財政部日前頒布《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並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範圍內代理政府採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採購人委託,從事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採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採購諮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的社會仲介機構。

    《辦法》明確,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採購代理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不實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辦法》規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仲介服務費。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採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審批。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審批。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範圍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記者 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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