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記者劉錚)“力爭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國生産、銷售的汽車整車産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與國際先進水平同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14日對外發佈了《汽車産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環保總局聯合製定的《汽車産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提出了汽車産品回收利用的三個階段性目標:
——2010年起,所有國産及進口的M2類和M3類、N2類和N3類車輛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0%;所有國産及進口的M1類、N1類車輛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75%。
——2012年起,所有國産及進口M類和N類車輛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0%。
——2017年起,所有國産及進口M類和N類車輛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5%。
根據機動車輛及挂車分類的國家標準,M類機動車是指至少有四個車輪並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M1類是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M2類是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個、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千克的載客車輛,M3類是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個、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5000千克的載客車輛。
N類機動車是指至少有四個車輪並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N1類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載貨車輛,N2類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千克、但不超過12000千克的載貨車輛,N3類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12000千克的載貨車輛。
記者從發展改革委了解到,《汽車産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是推動我國汽車産品報廢回收制度的建立的指導性文件,目的是指導汽車生産和銷售及相關企業啟動、開展並推動汽車産品報廢回收工作。國家將適時建立技術政策提出的有關制度,並在2010年之前陸續開始實施。(完)
2010年起我國汽車生産企業要負責回收其産品
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記者劉錚)新發佈的《汽車産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明確提出,2010年起,我國汽車生産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的汽車産品及其包裝物品,也可委託相關機構、企業負責回收處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環保總局14日對外發佈的《汽車産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説,在我國銷售的汽車産品在設計生産時,需充分考慮産品報廢後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於分撿不同種類材料的原則。優先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産生量少,以及有利於産品廢棄後回收利用的技術和工藝。
汽車設計生産禁用散發有毒物質和破壞環境的材料,減少並最終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於環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鉛、汞、鎘和六價鉻等重金屬。
拆卸及報廢汽車産品零部件,要分類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鼓勵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進入流通,作為維修零部件裝車使用;對已不具備原設計性能,又無再製造價值的拆解及報廢零部件,應分別交給相應的材料再生處理企業,不應以傾倒、拋撒、填埋等危害環境的方式處置。
《汽車産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提出,加強汽車生産者責任的管理,在汽車生産、使用、報廢回收等環節建立起以汽車生産企業為主導的完善的管理體系。有關制度將在2010年之前陸續開始頒布實施。(完)
國家明確廢舊汽車及其零部件進口限制條件
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記者劉錚)“除允許進口車用發電機、起動機及微電機進行再製造用於汽車維修外,不得進口廢舊汽車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製造用於汽車組裝生産或維修。”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環保總局14日對外發佈的《汽車産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説,在不違反相關環保要求的條件下,材料生産企業可按規定進口報廢汽車(已經成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為生産原料,但禁止以此類進口件裝車及進入流通環節。
《汽車産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禁止從進口廢舊汽車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製造用於汽車組裝生産或維修;禁止進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損害環境的汽車材料。
“在嚴格控制汽車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廢物進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積極發展資源再生産業的國際貿易。”《汽車産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指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