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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四總部規範接收和培養地方大學生幹部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解放軍四總部下發《意見》 規範接收和培養地方大學生幹部工作

   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孫棟廷、王東明)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近日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接收和培養地方大學生幹部工作的意見》。總政幹部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介紹,《意見》首次對地方大學生幹部的接收、培養、管理、使用等環節作出了規範。

   《意見》明確,軍隊將進一步擴大接收理工類本科畢業生和研究生數量,特別是增加接收國家重點院校畢業生數量。總參、總後、總裝、海軍、空軍和第二炮兵接收國家“211工程”高校和省(部)屬重點大學畢業生的比例不低於75%,其他軍區級單位不低於70%。

   《意見》還明確,軍隊將有計劃地擴大國防生招生選拔規模,逐步使國防生成為依託培養生長干部的主要來源,並根據普通高校學費和市場物價變化,及時調整國防獎學金標準;在校學習的國防生,要完成不少於450學時的軍政訓練,以提高國防生軍政素質。駐普通高校後備軍官選拔培訓辦公室對國防生實行跟蹤考察,及時淘汰不合格培養對象。

   《意見》要求,地方大學生到部隊報到後,軍區級單位要及時組織復審復查,並統一安排1至2個月的入伍集訓,在當年8月底前辦理入伍審批手續,明確職級待遇。

   《意見》還要求軍隊各級黨委和領導,教育幫助地方大學生幹部打牢思想政治素質基礎,努力提高地方大學生幹部履職盡責的本領;根據地方大學生幹部的特點合理使用、科學管理,營造有利於地方大學生幹部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充分發揮地方大學生幹部在軍隊機械化信息化建設中的作用;大力宣揚地方大學生幹部的優秀典型,大膽提拔使用優秀地方大學生幹部,對不適合在軍隊工作的要及時調整。(完)

軍隊將採取多種方式提高地方大學生幹部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孫棟廷、王東明)院校任職培訓、當兵鍛鍊、部隊代職……解放軍四總部在近日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接收和培養地方大學生幹部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通過多種方式提高地方大學生幹部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意見》規定,地方大學生幹部任職前,根據任職崗位需要和全軍統一計劃,到軍隊院校或訓練機構進行培訓。補充到指揮崗位的,培訓時間為10個月,主要進行軍政基礎和初級指揮專業訓練;補充到專業技術崗位的,培訓時間一般為6個月,主要進行軍政基礎、裝備技術保障和崗位技能訓練。院校培訓結業考核鑒定歸入個人檔案。達不到培養目標的,軍隊將安排補訓或予以淘汰。

    地方大學生幹部經院校任職培訓後,對補充到指揮崗位的,由軍或師(旅)級單位針對本單位工作特點,再集中進行崗前適應性訓練。地方大學生幹部在基層任職不滿2年的,原則上不得選調到機關工作,不得辦理照顧性調動。補充到基層指揮崗位的研究生,應先擔任排長或相應職務進行鍛鍊,逐步安排到與學歷對應的職級崗位任職。對不適合指揮職務的,要及時調整到專業技術崗位。

    《意見》要求,軍隊各級要落實當兵鍛鍊制度,使地方大學生幹部熟悉基層工作,提高帶兵能力;旅、團級單位要有計劃地安排地方大學生幹部交叉任職、崗位輪換,培養複合素質;各級還要安排地方大學生幹部到新裝備部隊、駐艱苦地區部隊代職,對機關、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地方大學生幹部,也要定期安排到部隊代職。(完)

軍隊對地方大學生幹部福利待遇與獎懲制度作出統一規定

  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孫棟廷、王東明)針對地方大學生幹部進入軍隊後關注的一些具體問題,解放軍四總部在日前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接收和培養地方大學生幹部工作的意見》中,對地方大學生幹部的福利待遇與獎懲制度作出了統一規定。

 《意見》規定,地方大學生幹部在首次評授軍銜、評任專業技術職務、確定專業技術等級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與同期入軍隊院校學習的畢業學員同等對待;地方大學生幹部在普通高校的學習時間,按有關規定計入住房補貼年限;地方大學生幹部首次確定的職務或專業技術等級、軍銜文職級,從入伍之日起算;地方大學生幹部的軍齡,夏季畢業的從報到當年的6月30日起算,春季畢業和實行彈性學分制于其他時間畢業的,從到部隊報到之日起算。

 《意見》要求,對成績突出的優秀地方大學生幹部,要大力宣揚和表彰,營造良好的人才成長氛圍。對德才特別優秀、工作成績突出的,可越一級晉陞職務。對入伍滿2年、現實表現好、志願長期在軍隊工作的地方大學生幹部,鼓勵和支持他們繼續學習深造;對入伍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學資格的,應在保留資格的有效期內安排返校學習。

 《意見》明確,對在下達首次任職命令前強烈要求退出現役的,經本人申請,在按規定收回國防獎學金和培訓費,並交納違約金後,經軍區級單位政治部門批准,撤銷入伍手續,退回原籍或畢業高校。未達到規定的服役年限,因身體、心理等原因確實不適應部隊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和駐軍以上醫院鑒定,按規定權限審批後可作轉業安排;不符合轉業條件、無正當理由強烈要求轉業且教育無效的,經組織批准後,給予降職(級)直至取消幹部身份,作退出現役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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