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姚潤豐)各級氣象臺站應按照職責向社會發佈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佈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這是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的明確要求。此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可以發佈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
中國氣象局副局長許小峰説,《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頒布實施後,中國氣象局發佈實施的第十二部部門規章。它的發佈實施,對於實現氣象臺站和重要氣象設施的合理佈局,減少重復建設,實現資源共享,使氣象工作更加及時、準確、科學、高效地為社會發展、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人民生産生活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規定》指出,未經審查同意,遷建、撤銷氣象臺站的行為;未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標準、規範、規程的行為,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
《規定》強調,外國機構、個人和境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單獨或者合作從事氣象活動,應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