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印發中紀委、中組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執行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日前印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新華社26日受權全文播發了《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辦法》指出,根據黨委(黨組)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委託其所在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辦法》規定了應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的七種情況,指出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説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説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並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並應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函詢,黨員領導幹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
《規定》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適用範圍,指出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規定》要求在述職述廉前,黨委(黨組)要廣泛徵求幹部群眾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並由主要負責人如實反饋給本人。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開展述職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導。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應當分別在任職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完)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
20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