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3月23日電(記者王駿勇)從今年5月1日起,江蘇公安民警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將有章可循。江蘇日前出臺了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以防止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的主觀隨意性。
為把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的原則具體化,江蘇省公安廳交管局從2000年起便組織課題攻關。經過多年來的反復調研論證,制定出臺了《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
《規則》根據交通過錯行為的形態特徵,將交通過錯行為分為主動型、被動型、缺失型三類共170條子類。在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時,辦案民警只需“對號入座”,即在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和當事人的交通過錯行為,依照《規則》對交通過錯行為的分類,確定其行為所屬類型,然後直接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規則》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因兩方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動型過錯行為的,負主要責任,有被動型過錯行為的,負次要責任。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負主要責任。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過錯行為,該行為對於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負主要責任。難以避免的,負次要責任。兩方當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過錯行為的,各負同等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