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9日電(記者董峻)近一時期,不少群眾對某些公司在社會融資造林是否符合政策和能否擴大收益心存疑慮。國家林業局新聞發言人曹清堯29日接受採訪時對有關林業政策做了解釋,並提醒群眾注意託管造林的風險。
曹清堯表示,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投資林業能夠産生效益,但收益與目前社會上某些公司的承諾和宣傳是有差別的,也有一定風險,投資者一定要謹慎行事。收益的多少受地理、氣候、水熱條件、施肥管理水平和樹種等方面因素影響,還有森林病蟲害、火災、市場價格和公司經營的風險。
曹清堯同時提醒,林權證必須是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發放的,國務院授權國家林業局對重點國有林區發放林權證。地方任何其他部門發放的林權證是無效的,包括地方林業部門。同時,林權證只是公司或者個人的林木或者林地的所有或使用的法律憑證,並不代表採伐權,林權證不等於採伐證,更不代表個人投資造林收益的保險證。林木的採伐還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程序另行申報。
他還表示,目前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尚未完善,對林地和林木的價格評估體系還不健全,按農村土地承包法,地方政府無權將群眾的山林向社會流轉,要充分尊重林農群眾的利益。個人參與社會融資造林時,一定要提高警惕,親自察看林地和林木地址、邊界,防止“一女多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