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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4月1日起實行漁業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3月31日電(記者裘立華)4月1日開始實行的《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實行漁業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31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對4月1日實行的新條例作了説明。條例規定:對漁業生態環境進行破壞和損害,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國家漁業資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

    新條例加強了對漁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如為防止工程項目和排污對漁業環境的影響,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漁業水域周邊排污口的設置時,應當書面徵求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條例還規定了漁業生産者等行政相對人對漁業環境保護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漁業水質狀況、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的監測,按規定公告監測結果。

    據了解,目前浙江省漁業水域污染問題比較突出,影響了浙江漁業生産的可持續發展,也嚴重影響了水産品質量安全。有關機構的檢測結果:2005年浙江海洋天然漁業水域和增養殖區主要受無極氮、活性磷酸鹽的污染區域在80%以上,淡水重要漁業水域的總氮、總磷污染都在90%以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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