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煤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工商總局、電監會、全總等11個部門近日聯合提出了《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規範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
《意見》指出,煤炭資源整合的目的是大幅度減少小煤礦數量,提高産業集中度,提升安全、裝備、技術管理水平,從源頭上減少和控制煤礦事故,確保煤炭資源合理開發,促進煤炭工業節約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
《意見》強調,納入煤炭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是合法的生産礦井或建設(新建、改擴建)礦井。已關閉煤礦原則上不得納入整合範圍;資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採礦許可證到期的煤礦,不得納入整合範圍;年生産能力3萬噸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得納入整合範圍。
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和領導,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向納入整合範圍的礦井派駐監督人員,專人盯守,嚴防驗收走過場。(記者 彭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