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記者劉錚)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收費決策科學性和透明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近日聯合下發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記者12日從發展改革委了解到,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全國或區域範圍內實施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批。其他收費標準,由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審批。
審批收費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滿足社會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補償管理或服務成本,並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發展;符合國際慣例。
“對實施收費的操作性、社會承受能力及相關事宜進行調查研究。”《暫行辦法》規定,價格、財政部門可以採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收費標準可進行專家論證。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價格、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批准的收費標準通知申請人和有關單位,並向社會公佈。”《暫行辦法》明確,收費單位自行提高收費標準、延長收費時限、增加收費頻次等違規亂收費的,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執行的收費標準的,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的,將由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予以處罰。
《暫行辦法》將於2006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完)
國家將從嚴審核考試類收費標準
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記者劉錚)根據新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考試類收費標准將由價格、財政部門按照組織報名考試的成本從嚴審核。
記者12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了解到,《暫行辦法》對符合規定申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根據收費的不同性質實行分類審核。
《暫行辦法》明確,考試類收費指的是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文件規定組織考試收取的費用,以及組織經人事部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的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或職業資格考試收取的費用。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組織的考試,應分別制定中央有關單位向各地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收費標準和各地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收費標準。
在行政管理類收費中,《暫行辦法》要求,各種證件、牌照、簿卡等證照收費標準按證照印製、發放的直接成本,即印製費用、運輸費用、倉儲費用及合理損耗審核。
資源補償類收費,收費標准將參考相關資源的價值或其稀缺性,並考慮可持續發展等因素審核。對開採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污染或其他環境損害的,審核收費標準時,還應充分考慮相關環境治理和恢復的成本。
鑒定類收費,收費標准將根據行使管理職能的需要,按照鑒定的實際成本審核;培訓類收費,收費標準按照培訓的社會平均成本審核。首先根據培訓的門類、科目、等級核定培訓課時的分類收費標準,其次按照培訓課時設置情況,分別審核具體的收費標準。
今年7月1日起執行的《暫行辦法》明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服務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適用這一辦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