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9日上午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9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農産品質量安全法。
這部法律共分8章56條,分為總則、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農産品産地、農産品生産、農産品包裝和標識、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該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産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産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産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法律規定,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農産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