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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出臺《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杜宇)記者日前從建設部獲悉,建設部出臺《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旨在加強公園管理,不斷提高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水平。

    《辦法》規定,申報國家重點公園應具備的條件是: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園建設與發展規劃;權屬清楚,無權屬爭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規範良好;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5項標準中的一項:園林歷史悠久,代表一定時代的優秀園林作品,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利用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園,展現中國風景園林的設計藝術,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公園的人文景觀與中國的歷史文化、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等相聯絡,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在瀕危動植物研究和保護、科普教育、生物多樣性宣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護價值;公園內歷史遺存、動植物資源豐富,自然地質獨特,具有重要的保護價值。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家重點公園的功能,不得侵佔國家重點公園的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家重點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得出讓、變相買賣國家重點公園的資源,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和上市。已經佔用國家重點公園土地、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遷出。國家重點公園內除必要的保護和重點設施外,不得建設其他工程項目和設施。

    《辦法》還規定,對保護和管理不當,已不具備國家重點公園條件的,由建設部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其國家重點公園稱號,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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