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記者田雨、李菲)司法部、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發佈《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9種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該《辦法》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這9種律師服務收費包括,律師代理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辦法》指出,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産關係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産關係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則實行市場調節價。
《辦法》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律師事務所、律師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律師事務所、律師有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