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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局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應積極穩妥推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5月14日電(記者王凡凡、林艷興)全國綠化委員會副主任、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説,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要促進林業發展又要實現農民增收,既要抓好産權制度改革又要抓好配套改革。

    記者從14日在福建省三明市舉辦的“全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高峰論壇”上了解到,目前,我國山區面積佔國土面積的69%,山區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56%,在全國2000多個行政縣(市)中,有1500多個是山區縣,而山區大多數為貧困人口聚集的林區,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薄弱環節。近年來,福建、江西、遼寧等省積極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圖解決這個難題。

    賈治邦認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質上是農村聯産承包責任制的繼續和完善,即把農村聯産承包責任制從耕地延伸到林地,在林地集體所有權屬不變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實現農民對林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對林木的處置權和收益權,同時在以林地為核心的生産資料分配上,對屬於集體原始積累的森林資源資産,集體成員享有同等的權益、責任和義務,使林業生産關係適應林業生産力的發展,從而使林業生産力得到解放。

    賈治邦説,林業既是一項基礎産業,又是一項公益事業,既有經濟效益,又有生態效益,既有集體林地,又有國有林地,同時林業與農業生産週期有很大差異,改革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多,涉及廣大林農群眾的切身利益及農村的和諧穩定。因此,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一是要堅持黨政領導親自抓;二是要堅持以人為本,改革是為了興林,興林是為了富民;三是堅持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的關係;四是堅持抓好各項配套改革,包括林地管理制度改革、採伐管理制度改革、育林基金制度改革,建立資産評估制度、産權流轉制度、金融服務體系等,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康順利推進。(完)

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入第五個階段

    新華社福州5月14日電(記者王凡凡、李倩)全國綠化委員會副主任、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14日在福建省三明市舉辦的“全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高峰論壇”上指出,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探索和實踐現已經進入第五個階段。

    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歷了土地改革時期的分林到戶階段、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山林入社階段、人民公社時期的山林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階段和上世紀80年代初的林業“三定”階段。目前,全國有森林面積1.75億公頃,蓄積量124.56億立方米。但是,長期以來,佔全國林業總面積57.55%的集體林存在産權不明晰、經營主體缺位等體制障礙,導致集體山林只砍不造、造而不管,森林資源越來越少,圍繞山林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已影響到山區的社會安定和林業的快速發展。

    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頒布後,福建、江西、遼寧等省首先拉開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第五個階段的序幕,目前改革試點已取得階段性成效。賈治邦認為,這次改革是對以林地權益為核心的森林資産權益關係進行重大調整的改革,是從體制上、機制上和制度建設上進行的一次系統的全面的落實林業産權的綜合性改革,以明晰産權入手,確立了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真正實現了明晰産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給予了林農真正意義上的物權。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又進一步提出加快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要求,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抓手和載體,這將對推進新農村建設産生重要的影響。”賈治邦説,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範疇上是農村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整體性;在本質上是農村改革的延伸,具有很強的同質性;在範圍上是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與農村改革的目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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