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烏魯木齊5月14日電(記者賀佔軍)自今年5月起,凡參與新疆公路建設的投標單位負責人,在項目投標前必須同招標單位簽署《反商業賄賂承諾書》。這是新疆交通建設領域治理商業賄賂的又一舉措,意在從源頭阻斷商業賄賂。
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獲悉,在《反商業賄賂承諾書》中,投標單位負責人必須書面承諾:在投標及中標後履行合同的全過程中,不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評標人員、監理人員及其親屬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具體包括不得贈送禮金禮品、有價證券、購物券、回扣、佣金、諮詢費、勞務費、贊助費、宣傳費,以及支付旅遊費用、報銷各種消費憑證等。
《反商業賄賂承諾書》同時規定,投標人如有以上行為,將受到以下處罰:取消從業單位的項目中標資格;降低或取消行業資質,處罰、沒收投標保函或者履約保證金,限制在本行業內一至三年的投標資格;由有關部門沒收廉政保證金;構成商業賄賂(行賄)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
此前,新疆曾出臺一項名為“陽光工程”的治理商業賄賂實施方案,邁開了治理交通建設領域中商業賄賂的關鍵一步。交通建設領域是我國商業賄賂的高發區、易發區和多發區。近年來,新疆交通建設領域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分包、材料及設備採購、質量監督等方面都有商業賄賂現象發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