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5日電(記者齊中熙)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佈了《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有關負責人15日就此表示,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是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對企業負責人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
他説,目前,綜合績效評價主要應用在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財務監督工作方面。過去的經濟責任審計在評判企業經營者任期經營業績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而將企業綜合績效評價運用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可以為綜合評判經營者的任期經營業績提供基礎,從而有利於形成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
這位負責人表示,開展企業績效評價是國際上一些國家加強國有企業管理的普遍做法,只是方法不盡相同。三年前國資委成立時,國務院在“三定規定”和《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明確,要建立企業績效評價體系。經過三年的實踐,國有資産監管體系框架已初步建立,各項基礎管理制度日益完善。
但是,目前對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經營行為的引導力度依然不夠,一些企業只重視當期利潤目標,忽視持續發展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培養,短期行為比較嚴重。為了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産權和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引導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套全面評判企業盈利能力和資産運營質量,診斷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引導企業正確經營的綜合績效評價體系。
談到此次頒布的《暫行辦法》對企業綜合績效評價體系有什麼特點,這位負責人説,一是以投入産出分析為核心,分析出資人資本的回報水平和盈利質量,這是出資人資本屬性的內在規定。
二是多角度綜合評價,其中:財務績效的評價包括了企業盈利能力、資産質量、債務風險和經營增長四個方面,以綜合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對管理績效的評價包括了企業戰略執行能力、經營決策水平、風險控制能力等八個方面,以全面反映企業的管理水平。
三是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評價體系將企業經營績效分為財務績效和管理績效兩個方面,分別設置定量財務指標和定性評議指標予以反映,以克服單純定量評價的不足。
四是運用行業標準進行評價,包括國內標準和國際標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