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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調整外資購買國産設備退稅政策的具體範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7日電(記者 陳二厚)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産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來,一些相關政策發生了變化。記者1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對有關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産設備退稅政策的具體範圍作出調整。

    兩部門表示,享受國産設備退稅的企業範圍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産的中外合作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分公司(分廠)的名義採購的自用國産設備,由該分公司(分廠)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由合作油氣田的作業者、作業機構或作業分公司申請辦理退稅。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的國産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另外,屬於《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以上兩個目錄簡稱鼓勵類外資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簡稱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所採購的國産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調整鼓勵類外資目錄時,項目採購國産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項目核準時施行的鼓勵類外資目錄為準。

    兩部門還明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採購的國産設備,凡屬於《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簡稱不予免稅目錄)的,不實行退稅政策。國家調整不予免稅目錄時,設備是否屬於不予免稅目錄範圍以購進國産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施行的不予免稅目錄為準。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託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託購買國産設備協議,其委託由承建企業採購的國産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另據了解,這一政策中所稱的國産設備,是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採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作為固定資産管理的設備,包括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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