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7日電(記者 毛曉梅)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17日開幕的保險法國際研討會上透露,我國保險法第二次修改相關工作自2004年正式啟動以來,目前已經形成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建議稿》,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完善保險合同法律規範。修訂了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如實告知義務和明確説明義務、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權利等方面內容,以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利益,合理配置當事人權利義務,促進保險業務規範經營。
二是完善保險市場主體的管理制度。為適應保險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分別從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市場準入和退出、保險仲介等方面進行修改和補充,進一步充實了現有保險主體部分的管理規則,增加了規範新型市場主體的條款。
三是完善保險經營規則。為實現防範風險與促進發展的有機統一,在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市場行為準則等方面進行修訂,健全了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為拓寬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留有空間。
四是完善保險監管制度。進一步明確監管機構職責、監管措施和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及職責,著力強化監管手段,增強對保險市場的監管力度。
五是強化保險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並細化對保險機構和個人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進一步充實監管處罰手段,打擊保險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法是保險業發展和監管的基本準則。1995年我國第一部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2002年,針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保險法作了首次修改並於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但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以及法律環境的改變,保險業發展的形勢和2002年修改保險法時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主要表現為:保險主體類型不斷增多,保險經營範圍和投資渠道逐步拓寬,保險監管的重點和方法發生轉變,保險合同法領域內的糾紛和爭議也呈現出新的特點。為適應保險業發展和監管的需要,現行保險法中的一些規定需要作相應調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