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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間對口磋商機制推動兩岸漁業勞務合作雙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5月20日電(記者李寒芳 陳鍵興)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會長刁春和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隨著兩岸漁工勞務合作業務的開展,更多的台灣民間漁業組織將與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建立對口合作關係,對口磋商機制將更加完善、成熟。通過這一正規渠道,兩岸漁工勞務合作業務的規模將會逐漸增大。

    漁工勞務是兩岸經貿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陸向台灣漁船派遣的近海和遠洋漁工最多時曾達到近4萬人。但由於長期以來大陸漁工正當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大陸不得已于2001年底全面暫停了對臺漁工勞務合作。

    18日,商務部在福州宣佈,大陸決定正式啟動中斷4年多的兩岸漁工勞務合作;19日,首批12名大陸漁工登上台灣漁船出海作業。

    刁春和説,暫停不是目的,而是為了今後更好地合作。可喜的是,通過大陸有關方面和台灣民間漁業行業組織的共同努力,目前兩岸有關民間行業組織已經建立起對口協調機制,並就兩岸漁工勞務合作中的具體問題達成了原則共識。

    根據兩岸民間合作協議,台灣對口機構將不得從其他渠道招收漁工,大陸除有關經營公司外,其他渠道也不得經營。協議既充分考慮了大陸漁工權益的保護,也充分考慮了台灣船東的利益。

    據介紹,保障大陸漁工的主要措施是:台灣對口機構向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交納信用保證金;台灣漁業公司每雇用1名大陸漁工,需交納560美元作為責任保證金;初次上船的漁工每月工資不低於280美元,有經驗漁工不低於320美元;由台灣漁會為大陸漁工投保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每人每年200美元。保障台灣船東利益的主要措施是:遠洋漁船雇用的大陸新漁工增加了3個月的試用期及相關處理辦法;通過統一投保,將台灣船東提供的保險費全額用於漁工,最大限度提高保障力度,相應減輕了台灣船東的負擔;加強對漁工的培訓,大陸漁工經過專業培訓和考試並取得相應證件後,方有資格前往台灣漁船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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