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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死刑二審案件提具體要求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關鍵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  

    新華社廣州5月23日電(記者田雨、吳俊)在23日召開的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提出: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要按照《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刑事證據規則,對於案件事實認定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具有關鍵證明作用的證人、鑒定人或者控辯一方對其書面證言、鑒定結論持有異議的證人、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其書面證言、鑒定結論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肖揚同時指出,在強調證人、鑒定人出庭的同時,要加強對證人、鑒定人的人身保護,落實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的補償措施。(完)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死刑案件  院長、庭長要親自擔任審判長  

    新華社廣州5月23日電(記者田雨、吳俊)“對於案情特別重大、複雜或者在社會上影響重大的死刑案件,院長、庭長要親自擔任審判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也要當庭聆聽庭審,確保審判委員會討論和決定案件的質量。”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3日在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強調提出的。他同時強調,各高級法院要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切實擔負起死刑案件二審的審判責任,除法律適用問題外,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一律不得請示最高法院。

    肖揚指出,要理順審判組織間的關係。審理死刑二審案件,要重視合議庭的作用,尤其是要充分發揮其在審查和認定事實、證據方面的重要作用。對於死刑案件,經合議庭開庭審理並評議後,庭長要依法履行監督、審核職責,並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同時,審判委員會也要認真聽取合議庭經庭審提出的關於事實認定、證據採納、法律適用等方面的意見,認真、負責地核實事實、證據,使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更加符合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真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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