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日電(記者趙承)我國對過去的律師收費管理規定進行修改和補充,形成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這一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監察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宣部2日聯合召開全國完善律師收費制度電視電話會議,就貫徹實施《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完善律師收費制度的有關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突出體現了便民利民的特點,要求律師事務所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嚴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二是適應現階段律師服務業發展的要求,適當調整了律師服務收費的定價權限和定價範圍。三是嚴格規範律師收費環節和收費程序,明令禁止婚姻、繼承等民事案件,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等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除按規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和代委託人支付的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等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四是完善律師收費爭議解決機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亂收費的監督檢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