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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決定7月10日起對7類人員違規實施市場禁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 謝登科)中國證監會9日發佈消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將從7月10日起對七類人員實施嚴格的市場禁入規定。新頒布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將取代1997年3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佈施行的《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説,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將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

    按照規定,以下七類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這七類人員包括:

    一是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是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是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是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是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是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了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市場禁入措施的實行,將根據違規的嚴重程度分為三個檔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年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此外,對於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或者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中國證監會同時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單獨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一併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並可同時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這位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在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前,將告知當事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中國證監會將向社會公佈,並記入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誠信檔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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