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提高保薦業務質量,規範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工作,證監會制定併發布了《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是衡量保薦人、保薦代表人是否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基本標準。證監會要求各保薦人組織全體保薦代表人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深入領會,做好相應的制度安排,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將《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落到實處,努力提高盡職調查工作質量。
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指導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提高盡職調查工作質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保薦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盡職調查是指保薦人對擬推薦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並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以及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的過程。
第三條 本準則主要針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工業企業的基本特徵制定。保薦人應當在參照本準則基礎上,根據發行人的行業、業務、融資類型不同,在不影響盡職調查質量前提下調整、補充、完善盡職調查工作的相關內容。
第四條 本準則是對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涉及發行條件或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保薦人均應當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
第五條 保薦人盡職調查時,應當考慮其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專業獨立性,並確保參與盡職調查工作的相關人員能夠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六條 對發行人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中無仲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保薦人應當在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並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獨立判斷。
對發行人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中有仲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保薦人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專業意見的內容進行審慎核查。對專業意見存有異議的,應當主動與仲介機構進行協商,並可要求其做出解釋或出具依據;發現專業意見與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並可聘請其他仲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條 保薦人應在盡職調查基礎上形成發行保薦書,同時,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盡職調查工作。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準則的規定,對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工作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