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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報七起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案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田雨、李鵬)公安部13日通報了7起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典型案例。

    劉長明、陸兵、趙某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品案

    2001年底,安徽省肥西縣金橋鄉農民陸兵為給他人打井,找到六安市望城崗炸藥庫保管員劉長明要求購買炸藥和雷管,劉在明知陸未經審批的情況下,擅自賣給其炸藥24公斤、雷管200枚、導火索200米。之後,劉再次應陸的要求賣給其炸藥24公斤,儲存在肥西縣趙某家中。案發後,劉長明、陸兵分別以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趙某以非法儲存爆炸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石新泉非法購買儲存爆炸物品案

    2002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石新泉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從山西省繁峙縣民爆公司砂河炸藥庫非法購買炸藥150箱,存放在繁峙縣義興寨孫澗溝一金礦井下炸藥庫。後因一工人用燈泡取暖不慎引燃周圍編織袋,並引起炸藥燃燒爆炸,造成38名工人死亡。石新泉犯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馬世平非法製造儲存爆炸物品案

    2001年7月16日,陜西省橫山縣黨岔鎮馬坊村發生一起特大爆炸案件,該村村民馬世貴家非法存放的30余噸私制炸藥發生爆炸,造成80人死亡、98人受傷。經查,私制炸藥係該村村民馬世平(馬世貴之兄)非法製造的,因害怕公安機關查處而非法存放在馬世貴家中,並被犯罪分子馬洪清(係該村村民)引爆,造成爆炸。馬世平因非法製造儲存爆炸物品,並造成嚴重後果,被依法判處死刑。馬洪清也被判處死刑。

    麻昌海非法製造、買賣槍支案

    2000年11月間,麻昌海(貴州省松桃縣人)、龍鵬程(貴州省松桃縣人)共同非法製造倣“六四”式手槍8支,其中麻昌海製造6支、龍鵬程製造2支。2002年3月11日,麻昌海攜帶非法製造的8支手槍和從其他不法分子手中收購的非法製造的14支手槍,共計22支倣“六四”式手槍販賣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麻昌海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的行為已構成犯罪,2003年3月4日,貴州省銅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麻昌海死刑。

    馬沙力海、王文建非法製造、買賣槍支案

    2003年12月18日,蘭州鐵路警方在蘭州火車站當場查獲辛曉軍(青海省西寧市人)非法攜帶6支自製手槍,105發子彈,準備販賣給山東青島人韓軍和劉冰。經公安機關順線追查,一舉破獲了馬沙力海(青海省化隆縣人)、王文建(青海省同仁縣人)非法製造、買賣槍支案件。經查,自2000年以來,馬沙力海夥同王文建等人非法製造、買賣自製手槍108支,子彈500余發。馬沙力海、王文建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馬沙力海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王文建被判處無期徒刑。

    馬賽義、馬胡尼非法製造、買賣槍支案

    2005年初,馬賽義(青海省尖扎縣人)、馬胡尼(青海化隆縣人)二人商議預謀非法製造槍支,之後,二人在西寧市城東區租得地下室一間,共同購置各種制槍工具,先後非法製造槍支100余支,並向他人販賣。2005年6月8日,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從其租住地繳獲倣“六四式”手槍6支、半成品槍3支、零部件54件。馬賽義、馬胡尼合夥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分別被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申虎非法製造買賣槍支零部件案

    2000年至2003年間,犯罪分子申虎(原係河南省焦作市中州機械廠職工)利用原在廠內從事槍支生産,懂得制槍工藝的便利條件,夥同犯罪分子李波海合夥加工槍管2000余根,非法販賣給青海省化隆縣非法製造槍支的犯罪分子,並從青海化隆犯罪分子手中購買倣“六四式”手槍26支,在焦作販賣。申虎、李波海合夥非法製造、買賣槍支零部件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分別被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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