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9日電(記者 毛曉梅)中國保監會19日公佈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標準,即全國統一定為6萬元人民幣。
在6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實行分項限額,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和財産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此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別按照上述限額的20%計算。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6萬元的責任限額意味著,7月1日起,每輛機動車都必須投保6萬元的第三方責任險,以保證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獲得6萬元的基本保障。
6萬元限額標準是怎麼來的?
國務院3月28日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分項責任限額。限額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部和農業部制定。此後,保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深入研究,從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基本需求出發,結合我國國情,綜合考慮新的法律環境影響及消費者的實際支付能力等各種因素,並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後,確定了目前的6萬元責任限額方案。
據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確定6萬元賠償責任限額主要是基於以下各方面的考慮。
一是滿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根據2001年至2004年機動車三者險賠償數據分析,在6萬元總責任限額下,“5萬元/8000元/2000元”的分項限額可以覆蓋約60%的死亡傷殘賠案、70%的醫療費用賠案和65%的財産損失賠案,可以解決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
二是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者支付能力相適應。目前賠償責任限額6萬元約為我國人均GDP的4.3倍。這一比值高於美國(1.4倍)和我國台灣地區(3.7倍),低於日本(7倍)和韓國(7倍)。由於費率水平與責任限額標準的設置密切相關,加之交強險的賠償原則、賠償範圍等與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有本質區別,為避免責任限額過高導致保費大幅上升,此次採用了與當前商業三責險最低限額5萬元接近的限額。
三是參照了國內其他行業和一些地區賠償標準的有關規定。如我國海上旅客運輸、鐵路旅客運輸的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最高均為4萬元,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金額均不超過800元。目前上海市試行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限額為4萬元。
“交強險在實行初期責任限額不宜定得過高,應與我國國民收入水平協調,避免給投保人造成較大的保費壓力,要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這位負責人説,“從國際經驗看,責任限額水平一般會隨著國家經濟發展從低到高逐步調整。如日本,死亡責任限額從1956年的30萬日元逐步調整到目前的3000萬日元。韓國、美國、德國等也都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
6萬元賠償費“不夠用”怎麼辦?
保監會該負責人表示,交強險作為在全國範圍內施行的一項強制保險制度,它主要承擔廣覆蓋的基本保障功能。對於車主更多樣、更高額、更廣泛的保障需求,可以通過自願購買商業三責險等方式來實現。
據介紹,7月1日之後,車主可以單獨購買一份6萬元限額的交強險,也可以根據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強險基礎之上同時購買5萬、10萬、20萬、30萬、50萬以至100萬元以上等不同檔次限額的商業三責險。
換個角度也就是説,實行6萬元責任限額,並不妨礙交通事故受害人通過其他方式獲得更高賠償。除最基本的交強險之外,受害人還可從商業三責險以及諸如人身意外險、健康險等多種渠道獲得賠償。同時,受害人根據受害程度,也可通過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給予更高賠償。
針對該方案徵求意見過程中有認為“目前重大交通事故的搶救費用都比較高,8000元醫療搶救費用不足”的顧慮,保監會特別解釋説,當搶救費用超過8000元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已明確規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得到搶救後,隨即可獲得死亡傷殘賠償。所以,交強險制度和救助基金制度是一個完整的保障體系,可以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有效地得到救助和賠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