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要求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和經銷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提高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水平。
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增值稅納稅評估的重點應是評估銷售數量。生産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車輛生産企業存在隱瞞銷售數量的問題後,即可將這些隱瞞的機動車輛按銷售對象(即經銷企業)列出清單,轉經銷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作為對經銷企業納稅評估的依據之一。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將對機動車輛增值稅納稅評估模式進行調整,其中推算最大銷售數量、計算最大銷售數量與申報數量的差異等工作將改由總局直接計算,並下發清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實,調查銷售數量産生差異的原因,對存在的問題按照現行納稅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記者 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