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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與教育部官員就新修訂的法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田雨、楊維漢、張宗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9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教育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負責人,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剛剛通過的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刑法修正案(六)的有關情況,回答記者的提問。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進一步促進義務教育良性發展

    教育部副部長陳小婭就經費保障、教育均衡、雜費免除、教育亂收費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關於經費保障問題,陳小婭説,按照法律規定,國家首次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的範圍,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保障:一是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分擔;二是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規劃落實好經費的使用;三是關於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關於教育均衡問題,陳小婭説,法律規定要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包括經費、課程、教師、教學質量等。法律還明確提出要縮小學校之間的辦學差距,加強對薄弱學校的改造,並提出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此外,還對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法律還規定要對特殊學校的學生給予更多關注,要求城鎮教師支援農村等。

    關於義務教育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法律規定由國務院規定。陳小婭説,從今年開始,國務院已對西部農村的所有中、小學生實施免收雜費,兩年之內,中部地區農村的免收雜費工作也將全部完成。她同時表示,免收雜費工作,城市比農村的情況更複雜一些,中央財政不可能如同農村義務教育那樣,把城市免雜費的工作全部包攬下來,需要地方政府作好充分準備。

    關於亂收費問題,法律明確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陳小婭説,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的費用一是教材費,二是作業本費。另外,對一些邊遠地區的寄宿學生,可以收取一定的寄宿費,但要經過當地物價部門批准。

    刑法修正案(六):加大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犯罪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勝重點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犯罪的處罰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刑法修正案(六)針對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郎勝説,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投資者利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體系。

    郎勝説,此次修改,還增加了對一些新的罪犯形式的處罰,比如破産欺詐犯罪、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和有關規定擅自運用客戶資金的犯罪等。此外,刑法修正案(六)還進一步總結了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對於一些金融和經濟領域犯罪的處罰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構成犯罪的條件,增強了可操作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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