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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實施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規定 鼓勵晚婚晚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3日   來源:人民日報-華東新聞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于7月1日正式實施。《若干規定》對有關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政策進行了歸併、完善和細化。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若干規定》鼓勵晚婚晚育,但不提倡“丁克家庭”。

    根據規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晚婚公民,在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24周歲以上初次生育的晚育婦女,在90天産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並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2300元。未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作為一項過渡性措施,《若干規定》對《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前辦理結婚且未生育和領養子女的公民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但《條例》實施後登記結婚的“丁克”夫妻則不享受上述獎勵。

    據介紹,上海絕大多數家庭均實施晚婚晚育。24—29歲是女性比較適宜的生育年齡段,在這一年齡段生育孩子,可減少出生缺陷發生的概率,鼓勵晚婚晚育對提高人口素質起到重要作用。(記者 田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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