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案件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十一條措施,加強銀行業案件風險防範工作。
銀監會的這一通知要求,要嚴格經營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分支機構特別是案發的重點地區、重點機構,從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權。
通知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對檢查發現或暴露的案件,要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雙線問責”,嚴格追究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同時追究業務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失職責任;對涉案金額百萬元以上,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要上追兩級領導責任。引入引咎辭職制度。發生大額和性質嚴重案件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先行引咎辭職,視案件結果再行處理。發生大要案及案件頻發分支機構的主要領導要堅決撤換,不得易地同級任職,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調離、降級使用或免職。
銀監會提出,對未落實案件專項治理責任制的,缺乏切實可行的案件專項治理工作計劃和措施的,未及時提示案件風險隱患的,瞞報、漏報、遲報案件的,轄內案件發生率長期居高不下或同類案件反復發生的和大要案查處不力的銀監局,銀監會將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有關方面負責人的責任。(記者 梁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