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律的主要任務是規範約束政府應對行為
——中外記者對話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新華社北京7月3日電(記者陳菲、田雨)7月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來到國務院新聞辦,就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有關問題,回答了中外記者的提問。
進一步增強政府危機意識、增強應對工作透明度
在回答香港《大公報》記者“為什麼在這個時候制定這樣一部法律”提問時,汪永清説,主要有三點考慮。
第一,這些年我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得比較多,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依法及時地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是對政府在新形勢下執政能力的嚴峻考驗。
第二,我國正在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最關鍵的是要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不僅是在平時,在發生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下,更要依法辦事。
實事求是地説,這些年來,各級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當中,積累了很多的成功經驗,同時也有很多的教訓,也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明確。
概括起來就是,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效率還要進一步提高。如何進一步增強政府的危機意識、增強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透明度,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真正做到處變不驚、處置有序,需要完善有關的制度。
第三,社會公眾的危機意識、自我保護、自救與互救的能力不強。我們在這方面有血的教訓,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完善制度來解決。
突發事件信息發佈責任首先在政府
香港《南華早報》記者提問:草案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怎麼界定“情節嚴重”和“造成嚴重後果”?政府不及時發佈信息,或者發佈的信息不足以反映突發事件的情況,新聞媒體怎麼辦?
汪永清説,關於“情節嚴重”,至少包括3種情況:使用惡劣的手段,或者多次違法;使用誘騙或者唆使他人的辦法,或者是騙取他人的辦法來實施某項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
對於第二個問題,汪永清説,這次立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促使政府及時發佈有關的信息,責任首先在政府。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保證記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安排記者到事件現場或者臨近事件現場去採訪。如果政府不這樣做,就要受到追究。當然,經同意,進入現場採訪的記者也要遵守有關的規則,要服從現場的指揮。首先要保證記者的人身安全,同時還要明確不得干擾和影響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汪永清表示:“總之,這樣的規定不是限制、影響記者及時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記者更好地報道有關的信息,報道準確、權威的信息。”
“違反規定擅自”:嚴格限制政府管理媒體可能産生的隨意性
在回答法新社記者提問時,汪永清針對草案條文中特別規定的限制條件予以解釋:請記者朋友一定要注意,草案用的限制詞:“違反規定擅自”。為什麼前面要加這麼多的限制詞?“擅自”本身就是沒有權限的事自作主張。草案的起草者又在前面加上一個限制詞“違反規定”,就是説,如果是沒有“違反規定”的“擅自”,還不會受到處罰。
這樣,就把因這種管理可能産生的隨意性已經壓到最低。這裡的“違反規定”,是指國家的規定。
這部法律的主要任務就是規範和約束政府的應對行為
《中國日報》記者問: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賦予了政府必要的處置權力,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汪永清回答:這是從2003年開始起草這部法律時,就始終“一以貫之、高度關注、小心翼翼”的一個問題。保護公民權利是任何一項立法都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突發事件應對法也不例外。
“我們有一個基本的認識,情況越緊急、越複雜,越要注意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汪永清表示,這部法律的主要任務就是規範和約束政府的行為。可以説,草案從頭到尾都是按照這樣的主題來展開的。“我很坦率地告訴大家,這個思想能夠最終寫入草案,是中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
汪永清從草案具體規定中舉例説明:
第一,突發事件發生後,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手段來加以處理。這些手段不足以解決問題時,才能依照這個法來採取措施。
第二,法律明確規定政府在採取有關措施的過程當中,要遵循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簡單來講,就是政府採取措施的過程中,如果有多種手段可選擇,要選擇一種對老百姓利益損害最小,最有利於保護老百姓權益的措施,如果不這樣做,它就違法。
第三,草案明確規定,在突發事件當中,依法徵用或者徵收老百姓的財産,事後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突發事件應對結束以後,要根據情況,制定優惠政策扶持突發事件發生地發展經濟、恢復生産,要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有關救助、補償、撫恤、安置、心理干預等善後措施,儘快恢復人們正常的生産和生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