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日電(記者陳菲、田雨)“媒體報道突發事件至少罰5萬”“新聞媒體不得報道突發事件事態發展信息”“媒體報道突發事件將受罰”……
剛剛閉會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首次提請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發佈的規定,引起公眾關注,而新聞“解讀”更是千人千面。
“我對大家最近幾天來發表的一些稿子,做了認真的研讀,可能是因為我們解釋不夠,有一些報道對草案的規定解讀得不夠準確,甚至還有一些誤解。今天借這個機會,向各位把草案條文的本意再作一個溝通,以更好地宣傳、報道這個草案。”
7月3日下午,國務院新聞辦,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面對中外媒體這樣表示。
汪永清希望新聞界朋友全面理解草案相關條文。他一字一句地復述了草案中“引發爭議”的兩處規定。
草案第45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
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突發事件信息發佈和透明度問題是草案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汪永清説,起草工作中,規定這兩個條款,主要有三點考慮:
——政府統一、及時、準確發佈突發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會公眾全面、準確了解突發事件信息,增強危機意識,協助和監督政府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的重要環節。我們經反復研究認為,政府掌握的突發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強突發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責任在政府,關鍵是要強化政府在這方面的義務,促使政府及時準確發佈信息,為新聞媒體報道突發事件信息做好服務、提供方便。
針對實踐當中有的政府不按規定報送、通報、公佈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甚至謊報、瞞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問題,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及時公佈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和命令;宣佈進入預警期後要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信息;應急處置階段要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政府違反了這些規定——當然,不僅限于這些規定,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在我們的法律中,是很少規定這麼具體的法律責任的。”汪永清説,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還對有這樣一些行為的政府工作人員規定了最高可處7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政府及時向社會包括新聞媒體及時提供統一、準確的突發事件信息,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使政府成為一個真正的責任政府、透明政府。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危害大、影響面廣,如果傳遞的信息不夠真實、不準確或者發佈了虛假的信息,就可能引起社會恐慌,甚至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因此,草案在確保政府及時、準確發佈突發事件信息,併為新聞媒體做好服務工作的前提下,規定了對突發事件信息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
汪永清提請大家注意:前提是政府要真實、準確、及時地發佈信息。要在為新聞媒體報道突發事件提供方便和服務的前提下,對有關的報道進行管理,這是應對突發事件的一個客觀要求。本意是為了防止因個別新聞媒體編發沒有根據的信息或者傳言或者報道虛假情況,誤導社會公眾,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恐慌。
至於草案規定對個別不負責任的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不實信息、報道虛假情況給予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汪永清提醒大家注意:“這個規定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只有在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不是像有些媒體説的,媒體今後報道突發事件就要受處罰,也不像一些媒體説的違反規定報道就處罰。”
“這個規定不僅不會影響新聞媒體正常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而且有利於提高有關信息報道的準確性和權威性,使新聞媒體都能夠成為負責任的媒體。”汪永清表示。
——我國現行一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某一些種類的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報道已經作了規定。比如,防震減災法第16條規定,地震的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佈。任何單位包括新聞媒體,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於短期地震預報或者臨震預報的意見,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20條規定,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準確發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佈重大動物疫情。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32條規定,新聞單位應當根據抗震減災指揮部提供的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佈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並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汪永清表示:“我們説‘違反規定’,是指違反國家的規定。新聞媒體不得違反諸如上面所説的一些規定,擅自去發佈突發事件的信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