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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範"四金"個人所得稅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6日電(記者謝登科)記者6日從財政部獲悉:根據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作出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將免徵個人所得稅。同時,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兩部門已于日前就相關政策的實施向各地發出通知。

    通知説,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於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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