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7月21日電(記者劉文國)從今年9月1日起,貴州省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上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這是貴州省人大日前通過的《貴州省安全生産條例》規定的。
貴州是我國生産安全事故尤其是煤礦事故多發的省份之一。今年上半年,全省已發生各類事故3194起,死亡1246人,其中煤礦事故221起,死亡330人。
貴州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除追究其相應責任外,在經濟上給予一定處罰,對於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及提高生産經營單位管理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具有積極意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