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6日電(林紅梅、張夢)民航總局有關負責人説,為避免引發後續航班延誤,防止飛行員疲勞駕駛形成安全隱患,航班延誤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航空公司可以採取登記、信函郵寄等辦法完成。
這位負責人在解釋《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時説,“補償”是指在航班較長時間延誤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安撫旅客和加強服務的措施,“補償”不等同於賠償。旅客因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失向航空公司的索賠爭議,應按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民航總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無權超越民用航空法的現行規定,制定或出臺延誤賠償的規定或標準。
他認為,航班延誤有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原因。大型樞紐機場因航班較多,地面和空中資源相對緊張,航班正常率水平比其他機場相對要低。以首都機場為例,雷雨天氣使機場容量降低,飛機在航路上飛行間距拉大,飛行標準趨嚴,客觀上形成地面和空中擁堵。因此,當飛行安全與航班延誤發生衝突時,飛行安全是第一位的。(完)